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需要支付。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不是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回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赞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一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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