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补偿金的发放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含以下12种状况: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致使劳动者离职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致使劳动者离职的;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薪资或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需要裁减职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有关法律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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